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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罪检方不予起诉 3迷途少年重返校园
2009-05-22 14:23:17 优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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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官介绍,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高三年级的学生小成(化名),去年底在拿到驾照不久后驾车邀约几个好友外出,当车行驶至化龙桥路段时,因躲避相对方向车辆,小成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人行道上一名行人当场死亡和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认定,小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车祸发生后,小成在第一时间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出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作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对小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另一起案件中,尚在初中就读的小浩和小英(化名),于去年12月6日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粤中区黄花园公交车站处,抢走一中学女生价值人民币162元的小灵通一部后,被公安机关现行捉获。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查明,小浩和小英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但二人均未年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在本案中二人并未采取暴力手段,只充当了“扎场子”的角色,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同时,二人均系在校学生,尤其是小浩学习成绩好,在校表现突出,且二人在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深感悔恨,二人父母也出具了具体的管教计划。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最终对小浩和小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随后,粤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小浩和小英正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邀请该院特邀检察员、粤中职业高中督导室主任陈万学和粤中区人大代表、千禧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锐伟,与办案人员共同就这一不起诉决定向小浩和小英及他们的父母进行了释法说理。在谈到检察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时,陈锐伟律师认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改造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对其采取不捕、不诉的处理方式,能够真正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的再发生,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据介绍,这两起案件涉及的三名学生,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已经重返校园读书,其中小浩已经保送至广州市某重点中学高中部就读,而小成也正在认真复习,准备参加今年的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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